政策依據
1
、根據國發[2000]16號《國務院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征收所得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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問題的通知》的規定,個人獨資企業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、經營所得征收
個人所得稅。所以說“個人獨資企業“是繳納個人所得稅,不是企業所得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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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
、根據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<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
第二級
第三級
第四級
第五級
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>的通知》(財稅〔2000〕91號)第五條規定,個人獨資企
業的投資者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為應納稅所得額,前款所稱生產經營所得,包括
企業分配給投資者個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(利潤)。個人獨資企業和合
伙企業按照上述政策申報繳納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后,將利潤分配給投資者不再
繳納個人所得稅。
3
、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》第三十五條規定和《財政部?國家稅
務總局關于印發<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>的
通知》(財稅〔2000〕91號)第七條、第八規定,說明企業可以進行核定征收,
且核定征收方式包括:定額征收、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。
2021-11-2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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